導讀:如何成為采光權的原告?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那么,怎樣才能知道自己的采光權被別人侵犯了呢?如何成為采光權的原告呢?
采光權糾紛案件的原告應當包括被侵權房屋的所有權人、被侵權公產房屋的承租人、被侵權房屋出售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尚未取得產權證的購房人。采光權侵權案件原告提起訴訟的前提應當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擋,導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權利正在或即將受到侵害的,方可成為原告。如果權利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擋其房屋采光的,購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擋為由提起侵害采光權訴訟。相鄰的建筑物之間,特別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對于私自搭建臨時建筑,導致他人采光權損害的,應當認定是侵權。
采光權根據物權的效力,受害主體可以享有物上請求權,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妨害預防,此種權利保障方法亦可稱為財產法則。財產法則指除非事先獲得權利人同意,否則法律禁止他方當事人侵害這個權利。換言之,權利人之相對人得通過與權利人的磋商談判,設定彼此主觀上能接受的對價而侵害這個權利,或是去改變原有的權利歸屬狀況。[4] 財產法則相對應的是補償法則,指即使未得到權利人的事先同意,相對人仍可侵犯權利人之財產權,但必須依法作適當的賠償。財產法則與補償法則兩種法則,實際上代表著兩種不同的法律保障方式與立法選擇:在侵權行為的情形,前者意味著恢復原狀,后者意味著金錢賠償;在契約法領域,前者意味著強制執行”,后者意味著金錢損害賠償”;前者意味著物上請求權”,后者意味著償金請求權”。引入財產法則與補償法則的概念之后,用于分析通過訴訟途徑的解決辦法就變得非常簡潔。法院或者適用財產法則要求侵權的一方恢復原狀,還鄰人的采光權,或者適用補償法則,予以合理的采光權損害賠償。
采光侵權的賠償主體及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采光侵權的賠償主體因侵權行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現實生活中,采光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一是城市或農村中個人在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亂建房屋侵害鄰人采光權而引起的糾紛;
另一是通過合法的行政許可建造的房屋侵害鄰人采光權,這種情形既可能是城市私房經過合法的行政程序改建、重建而侵害鄰人采光權,也可能是房地產開發商在經過合法行政許可后建造的建筑物對相鄰住宅的采光權構成侵害,此種糾紛也是目前城市住宅采光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可能成為采光侵權賠償主體的應該主要包括:給他人采光權造成侵害的城市或農村亂建房屋的所有人,城市私房改建、重建人以及房地產開發商。
采光侵權的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行為符合采光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且構成對被侵害方的實質性損害。
具備以下條件即構成對采光權的實質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為,即侵害人實施的使不動產相鄰人基于其對不動產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權而應獲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損的行為。這里的侵害行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權而應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損即可。
(2)發生侵害結果,采光權侵害必須以一定的損害結果為必要,否則無法對損害賠償進行具體量化和測算。侵害結果可以是身心傷害,也可以是財產損失。而被侵害的采光權,必須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擁有的正當權利,即失去此權利將無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為與侵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主體的采光權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其侵害結果須由該侵害行為引起,沒有該侵害行為就無該損害結果。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由于該建筑物屬于合法,如果仍然對相鄰人造成損害,若損害較為輕微,相鄰人應該有義務予以容忍。換言之,即使是合法建筑,如果遮擋行為給相鄰人的日常生活帶來較大影響,對受害方造成實質性損害的,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