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抵押權、典權等)
辦事程序:
申請填表 → 受理登記 (交驗書證) → 登記初審 → 登記復審 → 登記終審 → 繕證 (核證) → 交費發證 → 歸檔(制檔)
申請登記時需提交書證材料:
1、房屋抵押權登記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 (原件);
3、房地產抵押合同、貸款合同(原件),(單位之間的債權擔保、個人之間借貸、均應公證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4、房屋價格評估報告;
5、當事人身份證件,私房抵押需出具夫妻身份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配偶出具同意書,未婚者需出具經工作單位蓋章的獨身證明書。抵押人因故不能到場,需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6、共有房屋,需同時提交共有人書面同意證明;
7、乙承諾書(第三人擔保,由擔保方出具);
8、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股東會批準房產抵押的文件;
9、單位營業執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書,法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
辦理時限:自受理登記后30個工作日辦結
收費依據及標準: 常價房[2002]24號 常財綜[2002138號 常價房[2002]第110號
住 宅:每套80元收取;
非住宅:按不超過非住宅房產登記費標準的60%收取。
說明:
1、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減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套收取20元;
2、每增加一本證書,收取工本費20元;
3、補辦及更換證書的,每本只收取工本費10元;
4、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及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有證書的,只收取每本工本費10元;無證書的,每平方米0·3元,最高不超過40叨元;對破產兼并企業及特困企業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超過2000元;
辦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
領證時需交驗領證人身份證件 (委托他人領證,同時交驗領證人身份證)以及登記收件收據
責任編輯: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