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地產如何轉讓
抵押房地產的轉讓,是指抵押人以買賣、贈與和遺贈等方式而移轉抵押房地產的產權。房地產抵押后,抵押人只是以房地產的交換價值為抵押權人設立了擔保,但并未改變抵押房地產的原來產權,抵押人仍然有權轉讓抵押的房地產。但由于抵押房地產的轉讓涉及到抵押權人的利益、受讓人的利益和抵押人
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對此作出規(guī)制。我國的法律對此規(guī)定得比較繁雜,以下分述之:
1、依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抵押房地產可以被轉讓,但是,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房地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
2、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xù)期間,轉讓抵押的房地產時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不影響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并規(guī)定,抵押房地產的受讓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眨沟盅簷嘞麥纾⒃谇鍍攤鶆蘸螅梢韵虻盅喝俗穬敗_@樣,就使得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房地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下,轉讓抵押房地產的行為并不是必然無效。
3、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物的無償轉移,包括贈與、繼承和遺贈,對抵押權不生影響,抵押權人仍然有權就該房地產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
4、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城鎮(zhèn)房地產的抵押,不包括地上無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必須經過房地產的抵押權人同意,才能轉讓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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