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撤銷房產惡意抵押行為
抵押登記作為一種行政登記行為,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即推定記載在《他項權利證》上的抵押權人是真實的,至于該記載實質上是否真實有效,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作出司法判斷。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不應成為民事訴訟中對行政登記證書及所涉民事權利效力認定的障礙。
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此即惡意抵押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訴訟程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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