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我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定購了一套商品房,簽訂了預售合同,支付了20%的預付款,但不久開發公司又將這套商品房抵押給銀行進行貸款。請問,這種抵押有效嗎?我該怎么保護我的權利?
答:如果抵押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一般是有效的。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則銀行有權以拍賣、變賣抵押房屋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您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您可以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追究開發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