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是以房地產的價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的,因此抵押房地產遭受侵害,導致抵押房地產的價值降低,致使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能完全獲得清償。因此,在抵押房地產的價值降低的情況下,法律賦予抵押權人以一定的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二)有權請求恢復原狀或設定與抵押房地產價值降低額相當的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抵押權人在抵押房地產價值降低,抵押權受侵害時,還有權請求有過錯的侵害人賠償損失,其取得的賠償金仍應作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