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給我房子,我為你養老”,這是南京一家養老機構向那些有房產但無現金的老人推出的一項有償養老服務。契約規定,老人將自己的房產抵押給養老院,就可免費入住,直至去世,房產將作為養老開支歸養老機構所有。
中國正在步入老齡化社會,單靠公共財政顯然不能支持耗費巨大的養老事業。我贊同廣泛的社會參與,以使所有的老人都能頤養天年。上述的做法是將作為存量的不動產轉變為增量的養老資源,開辟了一條新的養老資金渠道,我愿意在此意義上給予理解。
然而,問題是顯而易見的。養老本質上是減少和規避人老體衰帶來的問題:如何使老人活得好、活得長壽;誰為養老買單,概括起來是活命和用錢兩大風險。但本案似乎沒有減少風險,卻更可能增加風險。
以房產抵押換取養老,存在金錢風險,房產價值可能大大高于全部養老成本,入院老人會有財產損失;房產資產也可能不抵養老開支,機構會蒙受損失。但是,當將房產一次性地抵押給機構后,真實的金錢風險只會落到老人一邊。因為當養老的開支可能超過房產的市場價值時,機構總能找到平衡開支、規避財務風險的辦法,如降低日常養老開支,減少服務項目或降低服務標準等,而這牽扯出更嚴重的活命風險。由于抵押房產是以事主的死亡為期限,一旦事主死亡,房屋產權將自然轉移到養老機構名下,這就會誘發一種不利于事主的行為傾向:機構消極的養老比積極的養老更符合機構的利益,早早結束養老責任,不僅可以減少機構養老成本,更可以提早得到事主的財產。
這話不中聽,似乎機構只想圖財,不想顧(老人)命,但事實上機構的激勵就是這樣,它可以對托管的老人不存壞心,但讓它一心為老人謀福利,千方百計地延長老人的壽命,確是不切實際的,因為這勢必導致增加機構成本的結果。在如此房產抵押養老的制度安排中,既不能規避老人的金錢風險,也不能減少老人的生命風險,所以我不能支持它。
合理而可靠的做法是引進第三方,老人不是把房產抵押給養老機構,而是抵押給愿意從事此項養老業務的保險機構或銀行。金融機構擔任第三方,其一要對房產做出合理的估計(包括風險評估),而且要對最后的養老結算及老人的剩余財產做出符合當事人意愿的安排,如遺產繼承等安排。這樣提供服務的養老機構在費用上只與金融機構發生關系,而不能利用一次性地獲得房產抵押權的好處來隨意改變養老標準。老人只是根據自己的支付能力和機構的服務標準選擇養老機構,若不滿意可以更換。而養老機構的利益在于,只要被收養的老人滿意,它就一直可以得到老人委托的金融機構支付的養老金,所以它只有讓老人活得越長才越是有利,這就與老人依靠機構養老的目的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