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她對可能出現的還款困難的風險估計不足。第二,在借款的時候,篤信了朋友信誓旦旦的還款承諾,沒有在寫借據的同時檢驗對方的房屋產權證,而是在幾天后才拿到房屋產權證。借款的事實形成后,她才發現產權證很早前就被抵押給了銀行,這樣在苑女士和借款人之間的抵押是無效的,此時苑女士已經沒有權利處置該套房產了。即使是法院執行庭,也無權把已經抵押給銀行的這套房產作為可執行的條件。
李律師表示,苑女士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她單純地認為只要房屋的產權證放在自己處就算是抵押完成了。其實不然,像房屋這種不動產的抵押是要經過有關房管部門備案登記才有效。否則,即使房屋之前不曾抵押給他人,可房屋所有者一旦到有關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遺失補辦的手續,到那時房屋所有者的房產又可以上市交易了,到時候損失的還是債權人。
據介紹,房屋抵押擔保是有效防范借款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均規定,對以房地產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必須進行抵押登記。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則不能行使抵押權。李律師告誡說,在現實生活中,曾有很多因抵押沒有登記,致使最終權利落空的案例。
法律鏈接《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1條規定:“以《擔保法》第42條(2)項規定的不動產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該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