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有一套房子已出租,請問,在租賃期間,我有權將房子出售嗎?
答:在房產出租期間,產權人仍然可以將房產出售和抵押。這對房產的租賃關系不產生大的影響,即產權人在房產出租后,仍然可以行使對房產的處理權利。房產出賣以后,如果原租賃合同中沒有列明該房產出售時租賃合同即中止的約定條款,則新的產權人就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延續有效期限。若租賃期間房產被產權人用于抵押,如果抵押權人(金融機構)沒有處理該房產,產權人沒有發生變化,對租賃關系沒有什么影響;即使抵押房產被抵押人處理,其租賃合同也繼續有效。
房產出租人(房屋產權人)要出售該房產,必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有一定的考慮時間和聯系搬遷的時間。同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承租房產的權利。在出售條件同等的情況下,出租人應考慮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在三個月內,如果承租人提出優先購買,則出租人不得擅自將房產賣給其他人,如出租人不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而與第三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承租人在三個月內未提出優先購買,則視為自動放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就可任意出售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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