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前,普陀沈家門陳老伯被一位熟人以房產證為抵押借走了5萬元錢。日前,陳老伯拿著這本房產證來到普陀區房管處查詢其真偽,卻被告知該房產證早已遭法院查封,所以就失去了抵押意義。
“因為是熟人,并且房產證是真的,所以借錢出去時就沒有多加考慮了。”上當受騙的陳老伯后悔地說,想不到用房產證抵押借錢也有這么多麻煩。
與陳老伯一樣,東港的王先生也有過類似的遭遇,不同的是,向其借款的產權證所有人在將房產證交到他手上后,暗地里卻到房管處辦理了房產證遺失登記手續,報失后3個月,原來那本房產證就作廢了,這就意味著王先生手里的房產證失去了法律效果。
“如果王先生在收到他人抵押的房產證時,到我們這里辦理他項權證的話就不會出現這種事了。”普陀區房管處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很多出借方只憑借款方的產權證就把錢出借給對方,因為他們都認為只要握有房產證,借出的款項就有了保障,殊不知其中還有許多盲點。
比如房產證的真偽、查封凍結、其他抵押等情況,以及房屋所屬土地性質等(如集體土地不能進行抵押登記)。此外,就像王先生碰到的那樣,借款方出于逃避履行還款義務等原因,到房產管理部門作產權證遺失登記補辦申請,進行惡意逃債,這有可能使出借方遭受經濟損失。
為此,有關人士提醒廣大市民在進行民間借貸時,如出現抵押房產證借貸行為,出借方最好能先到房管處了解該房產的權利狀況,然后以借貸公證辦理他項權利登記,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及出借資金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