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一并抵押
以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非如此規定,當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對抵押物折價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或通過拍賣、變賣將房屋所有權轉讓他人時,取得該房屋的人不能取得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該房屋無法使用。以國有土地房屋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必須合法。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此規定僅適用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不適用于無償劃撥和有償征用取得。
下列土地屬于國有土地:
一、 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市集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 國家建設經批準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三、 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
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五、 鄉(鎮)、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等地的國有土地;
六、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面、灘涂等;
七、 其他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