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在住房貸款中主要采用了財產保險,1998年5 月頒布的
《中華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住房抵押貸
款的借款人需要辦理房屋保險(即財產險)。在實踐中,財產保險為
各家開展住房貸款業務的銀行所采用,有的銀行還根據自己的實際情
況采用了壽險或信用保險。
從各國和地區的住房貸款業務實踐來看,財產保險為住房貸款的
基本保險類型和業務范圍,為各國銀行普遍采用,也受到借款人的歡
迎。在美國、日本和英國等,人壽保險和信用保險也得到了廣泛的使
用,借款人也往往持歡迎的態度。因為通過保險,借款人面臨的房屋
損壞風險、生命意外奉賢和還貸能力降低奉賢都得到了有效防范和化
解。這也于這些國家居民市場意識和風險意識較強有關。
從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的理論依據來看,80% 的最高貸款成數是為
了防范住房價格下跌導致抵押物價值不足以保證貸款的風險;同時,
住房貸款一般是以住房作抵押的,作為抵押物的住房的完好性就直接
關系到抵押物能否保證貸款安全,因此,需要對抵押物進行保險。這
就是財產保險成為住房貸款基本保險的原因。
從目前我國的市場實踐來看,住房保險的種類還是比較單一的。
完善和發展住房貸款保險和擔保機制,是發展我國住房貸款市場的重
要條件。一方面,市場應積極探索不同保險品種和擔保機制的可行性,
另一方面,借款人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學會通過利用市場提供的產
品化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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