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擔保法》這一規定意在注重和發揮抵押物的利用價值,同時也充分保護抵押權人及受讓人的權益。然而,如果因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設定抵押從而認定轉讓行為無效,是否真的能達到這樣的立法目的,其實不然。在實踐中,不少開發商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將自己尚在開發建設中的房地產抵押給銀行以獲得現金投入房地產開發,然后將已設定抵押的房產以優惠的付款條件售與他人,在轉讓過程中既不通知抵押權人也不告知受讓人。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這類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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