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
房地產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是指作為抵押物的房地產發生滅失時,由房地產滅失所帶來的賠償請求權或者賠償金等權利仍作為向抵押權人的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優先受償的效力。房地產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的發生條件如下:
1、抵押房地產滅失。抵押房地產的滅失有兩種形式:物理上的滅失與法律上的滅失。物理上的滅失,是指房地產發生物理上的毀損,如房屋被拆除、土地被大水沖毀。法律上的滅失,如土地使用權被征收。抵押房地產的滅失,包括全部滅失與部分滅失,抵押房地產部分滅失,沒有滅失部分的抵押權繼續存在,對已經滅失的部分則發生物上代位之效力。
2、因抵押房地產的滅失而使抵押人獲得賠償請求權或賠償金。抵押人因抵押房地產的滅失而獲得賠償請求權或賠償金,是發生物上代位效力的前提條件。并非任何情況下發生的抵押房地產的滅失都會發生抵押權的物上代位,例如抵押房地產因抵押人的過錯行為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抵押權人只有權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相應擔保,而不發生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又如因不可抗力而使房地產發生毀損,也不發生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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