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五)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抵押合同的必備內容
抵押合同的必備內容,是指抵押合同中必須具備的條款。欠缺該條款,抵押合同無從成立。《擔保法解釋》第56條第1款規定:“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大多數學者據此認為,抵押合同中“被擔保債權的種類”以及“抵押財產”兩項為其必備內容,其他條款則均非必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