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廠因長期經營不善,欠債較多,一棟廠房被法院拍賣,債權人b公司與c銀行先后向法院申報債權,b公司以先來后到為由,要求法院先將拍賣款項還給他們,而c銀行則竭力反對,認為他們才是最有權首先得到債務清償的。法院支持了c銀行的請求,請問這究竟是為什么呢?
這是面其實有個優先受償權問題。原來a廠在向銀行貸款時,曾將廠房作抵押,而a廠與b公司的債權債務是業務往來中發生的,也沒有什么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債權逾期得不到清償時,房屋抵押權人有優先得到清償的權利,而且它優先于普通債權,同時登記在先的房屋抵押權又優先于順序在后的房屋抵押。
出現哪些情況,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房地產
?。薄鶆掌跐M,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且須辦理登記后方才生效。未登記的合同無效。
1.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
?。?)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個人姓名、住所;
(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向積及四至:
(4)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債務人履行的期限:
?。?)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違約責任;
?。?)爭議解決方式;
?。?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1)雙方設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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