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小老板林某(化名)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通知他前去就執行問題進行談話。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的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名下的住房竟然被上海某典當公司,在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權登記,還染上了訴訟官司。林某訴稱該抵押非本人意愿,起訴法院要求撤銷該抵押。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典當公司在10日內協助林某辦理撤銷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并確認該典當公司與案外人朱某以林某的名義簽訂的《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未成立。
2005年7月1日、11日,“林某”簽署《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委托案外人朱某代為簽訂北京西路某號09室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及相關手續。《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經上海市公證處公證。現經鑒定《授權委托書》上“林某”簽名字跡不是林某本人所寫,典當公司認可《委托書》上“林某”簽字與《授權委托書》上“林某”簽字為同一人所寫。
2005年7月19日,案外人朱某以林某的名義,與典當公司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約定,“林某”向典當公司借款(當金)90萬元,月利率0.6%、綜合費2.7%,期限為2005年7月19日至2005年8月19日止,抵押物為林某所有的上述房屋。當期屆滿5日后,若林某不續當,即被視為絕當,典當公司有權按約處分抵押物。合同還對其他條款作了約定,合同上林某未簽名。當月20日,林某所有的上述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為典當公司。
2008年9月1日,林某起訴到法院稱,自己是在2007年3月從本市黃浦法院執行法官處得知,朱某等人2005年7月19日以自己名義向典當公司借款90萬元,期限為2005年7月19日至同年8月19日,并以林某位于北京西路某號09室房屋抵押擔保,該合同經公證并有強制執行效力。但經核對才發現委托書、合同上“林某”簽字非本人所為,雙方并無任何經濟往來。遂請求確認2005年7月19日的《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不成立,判令典當公司協助辦理撤銷北京西路某號09室的房屋抵押權登記手續。
法庭上,典當公司辯稱公司是依據公證授權委托書,才與林某簽訂借款合同,不存在撤銷房屋抵押權的事實。
審理中,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授權委托書》上“林某”簽名字跡不是林某所寫。對此鑒定結論,林某和典當公司均無異議。
法院認為,林某并未簽署《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委托案外人朱某代為簽訂北京西路某號09室房地產買賣合同及相關手續等。典當公司依據該《委托書》、《授權委托書》與案外人朱某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應認定未成立。典當公司依據《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辦理的抵押登記,缺乏依據應予以撤銷,遂法院作出撤銷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