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能夠進行房產登記的主體包括哪些,能夠進行登記的權利人只有三類,分別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和法人較好判斷,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公司法人等,難點在于其他組織包括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擔保法第7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分公司雖不屬法人,但分公司是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屬于其他組織,故分公司也可取得房產登記。那么分公司可否自行處分(抵押)其名下的房產呢,分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名下的財產是作為本公司的財產而計人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之中,分公司對外行為一般須得到本公司的授權,其民事責任也應由本公司承擔。分公司名下的房產事實上屬本公司所有,但本公司將其登記在分公司名下,可理解為對分公司的處分進行了授權,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登記記載的分公司就是登記房產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當然可處分其名下的房產,登記機構無需審核本公司的處置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問題請示之答復》[2005民二他字第8號]認為,根據我國房地產法律關于登記確權規定之精神,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為他人債權設定抵押,該抵押設定行為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權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目前,外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日益增多,很多涉及到購置房產,實際上,外國公司在中國的活動是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來進行的,《公司法》第193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由此可見,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相當于中國境內的分公司法律地位,也是屬于其他組織,可取得房屋權屬登記,并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