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1999年,我與妻子的大學同學于某合資開辦了一家建材公司。開始時生意非常好,我還買了車和別墅。但從2005年起生意就開始不景氣。為渡過難關,我以價值120萬元的別墅作抵押向銀行借款20萬元。沒想到此次生意又血本無歸,只能四處借錢維持。生意上的一個朋友雖然愿意借給我100萬元,但他堅持要我提供擔保。這讓我更加焦急,想來想去只有那套別墅。可是那套別墅已做過抵押,還進行過登記。
請問:我還能再用這套別墅作抵押嗎? (咨詢者:丁先生)
律師專線解答
丁先生,您所提的問題主要是房產是否可以進行重復抵押的問題,可以明確告訴您,您可以以這套已抵押的別墅作二次抵押。
我國《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據此,在我國允許一件財產設定多個抵押,只要重復抵押的總價值不超過抵押物的價值即可。
據您所述,您第一次將別墅設立抵押的金額為20萬元,第二次欲設立的抵押金額為 100萬元,兩次合起來共120萬元,并沒有超過別墅現在的價值,所以可以作二次抵押。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同一財產是否可以重復抵押這一問題認識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設立抵押的財產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擔保法》明文規定下列財產不準設立抵押權:(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已被抵押的鄉鎮企業廠房建筑物土地使用權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