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房地產抵押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對此,我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均有明確規定,即"房地產抵押,應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可見,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房地產抵押合同的必要的生效要件。
解答: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房地產抵押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對此,我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均有明確規定,即"房地產抵押,應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可見,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房地產抵押合同的必要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