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因而,以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向個人擔保的事例比較罕見。因為個人無法向國有或集體單位發放貸款;個人與單位間的經營活動也受到很大局限,如屬于侵權所生之債,一般也不會用設定擔保的方式去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因此,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同樣可以依法抵押給個人。
設定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因而,以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向個人擔保的事例比較罕見。因為個人無法向國有或集體單位發放貸款;個人與單位間的經營活動也受到很大局限,如屬于侵權所生之債,一般也不會用設定擔保的方式去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因此,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同樣可以依法抵押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