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邱女士經人介紹看中了一套位置不錯的二手房,在和房主經過一番商談后,終于簽訂了轉讓合同,但在交完款后邱女士去相關地區建委的主管部門辦理產權證時卻發現,自己買的二手房產權證辦不下來。主管部門表示該房產已經做了抵押登記,房主和邱女士的交易是無效的。
解答: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邱女士所購二手房的房主,在明知房子已做了抵押貸款的情況下,未通知相應的典當行就自行轉讓房屋,雖已簽訂轉讓協議但仍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