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抵押不問于余額部分的抵押。余額抵押是按照《擔保法》關于“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的規定進行的。而重復抵押則是因抵押當事人和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的,是在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下,債權人及登記機關因不了解這一情況,又為抵押人再一次設定的抵于甲。
重復抵押不問于余額部分的抵押。余額抵押是按照《擔保法》關于“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的規定進行的。而重復抵押則是因抵押當事人和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的,是在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下,債權人及登記機關因不了解這一情況,又為抵押人再一次設定的抵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