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期權是一種債權,在一些地方性的立法中,這種期權己可以進行預告登記、也可以進行抵押。
預告登記是以保全一項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的權屬登記。在物權法的擬議中,將預告登記列為登記的種類是較為一致的意見,在立法以后,經預告登記的房屋期權將具有物權的效力。
我國原來是實行廣義抵押權的國家,按《民法通則》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即抵押物除了不動產以外,還可以是動產或某些權利。《擔保法》公布以后,已將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稱為質押。敝保渤規定了一些可以質押的權利,對房屋期權雖未作明確規定。但在可以抵押的財產中列入了“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房屋期權抵押究竟屬于權利質押還是抵押,按現行的法律,尚值得商榷:但作為合法的債的擔保,則是毫無疑義的。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將房屋期權抵押規定為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這種抵押顯然不是通常所稱的房地產抵押,否則就毋須另作規定。按這一規定,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在登記時,由登記機關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待房屋竣工以后,再由當享人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這種“記載”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權屬登記,因此也無法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在實際工作中,房屋期權的抵押十分普遍,且關系到許多購房者的切身利益,建設部在立法時,既考慮了此一因素,又要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因而采取了這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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