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原因
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發生變更的,包括:
1、抵押當事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等權利人基本狀況變更;
2、變更抵押物(含部分變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門牌號變更;
4、被擔保債權種類、數額、利率、期限、用途等債權合同要素變更;
5、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導致債務人改變的;
6、擔保范圍變更。
(二)同一房地產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的;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變更的;
(五)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內的。
(二)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抵押權證書或者抵押登記證明(原件);
4、抵押人、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原件)。
因前條第(一)款1、2項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不提交第4項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變更,還應當提交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原件);
同一房地產上設立多個抵押權的,因被擔保債權數額增加、擔保范圍變更、抵押權順位變更、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的期間變更、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后將之前債權轉入最高額擔保債權范圍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原件)。
(三)稅費標準
抵押權人
房屋登記費印花稅
80元/套(住房)
或550元/證(非住房)5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