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為經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以下簡稱《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等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規定。
房產抵押注意事項專題
1.房地產抵押貸款與房地產按揭的區別
在商品房買賣實踐中,“銀行按揭”幾乎成為發展商推出樓盤銷售吸引客戶的一個主要“法寶”。然而,我國法律目前尚未對“按揭”作出明確的規定。按揭與抵押貸款是有區別的,對此有人發生混淆。
按揭售樓是一種由三方當事人參加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購房人)、售樓者(發展商)、按揭權人(一般指銀行)之間的關系。由購房人先與售樓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預付部分購樓款;然后,購房人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簽訂按揭合同,由按揭銀行付清余下購樓款給發展商;而由購房人演變而成的按揭人必須保證定期在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本利之和相等于銀行代付購樓款時,按揭關系結束。在按揭關系存續期間,該房屋名義上是屬于按揭權人的。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房地產作抵押向銀行貸款,并不轉移財產占有。這里所稱“房地產”,可以是現成的、已確定了所有權的房地產;也可以是尚未竣工的、預售的商品房。例如,197年5月9日建設部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指出:“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用房地產作為抵押來貸款,可以形成三方關系,也可以只是雙方關系。
2.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的形式
一般而言,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形式分為兩種:
(1)法定形式
所謂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的法定形式,是指直接基于法律的規定而設定的抵押權。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8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亡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上述“隨之抵押”即為法定抵押形式。
(2)約定形式
所謂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的約定形式,是指基于當事人設立的抵押合同而設定的抵押權。在我國立法上,通過法定形式設定的抵押權極少,大部分為通過約定形式設定的抵押權。
編輯推薦閱讀:
房產抵押程序
個人房產抵押貨款流程
房產抵押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