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沒法貸款,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擔保貸款支付購房款,一方無法貸款,無法實現房屋買賣合同目的,則對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如果非因雙方任何一方原因,無法辦理貸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買賣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此時,出賣人應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人。
二、房屋擔保貸款合同簽訂后,買賣合同無效、解除或被撤銷了,貸款怎么辦?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解除或被撤銷,房屋擔保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房屋擔保貸款合同。房屋擔保貸款合同解除后,出賣人應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銀行和購房人。
三、購房人不按時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同時以購房人和開發商為共同被告嗎?
根據相關規定,購房人未按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時償還貸款,也未與銀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的,可以將開發商列為共同被告。否則,不得將開放商列為被告,但法院會將開發商列為第三人。
四、法院判決購房人還款,購房人無力償還,銀行如何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相關規定,銀行除可以請求凍結購房人名下銀行存款、限制購房人高消費及限制出境外,還可申請查封涉案房屋。對于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和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雖購房人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法院也會進行預查封。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購房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應當注意的是,預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人民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五、什么是輪候查封?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后,對后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六、在執行過程中,涉案房屋可以抵償債務嗎?
根據相關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裁定將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經評估作價后交由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但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