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地產業不斷的發展,購房對于老百姓來說幾乎成為了家家必做的一件事。購房大熱,但因為戶口遷移、買賣合同、房款支付等問題,往往會引起賣家和買房的不少糾紛,甚至鬧上法庭。
近日,在北京購房的王某,辦完產權轉移后發現仍有戶口未遷出,阻礙了其子女遷入戶口以及上學事宜。于是王某將原房主張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決張某賠償王某違約金10萬。
2015年5月29日,王某決定購買張某名下一套房屋,當天,二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出賣人應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因出賣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王某還攜張某與某擔保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王某在房屋產權證核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規定,在擔保公司的協助下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逾期應支付違約金。
雙方簽訂好協議之后,便開始辦理給付房款、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但在過戶后,王某發現該房屋仍有原戶籍人的戶口沒有遷出,影響了其子女落戶以及上學,因此王某將張某訴上法院。
張某則辯稱其對此并不知情,且無法與未遷出人取得聯系,反而以王某拖延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導致其不能如期收到房屋全款為由,反訴要求王某支付其違約金。但王某提供了張某作為出賣方沒能在合同簽訂前詳盡、確切地了解房屋涉及的戶口問題的證據。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請求,判處張某賠償王某10萬元。
滬律網提示: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并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王某與張某已經做好約定,爭議房屋仍有相關戶口未遷出,張某未履行該項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王某有權在張某行為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拒絕張某的履行要求。張某明確表示無法與原戶籍人取得聯系督促其將戶口遷出,且王某已將戶籍遷入,應該酌情減輕張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