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基數大,人口增長快,一直是我國人口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雖然說這給我國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好處,包括經濟的發展以及各方面實力的提高。但是帶來的問題也是很多的。比如住房緊張,經濟適用房就在這一背景下出現了。
上海作為一線城市,住房壓力更是非常的大,出現經濟適用房也是理所當然。2010年,張女士一家因為住房困難,購得了松江某小區的經濟適用房一套。并且與經濟適用房開發商、上海市徐匯區住房保障中心簽訂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合同中明確的指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并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可是在2014年6月,張女士的經濟狀況有所好轉,便將經濟適用房出租給了齊先生,并且簽訂了先關的租賃合同。次年7月,齊先生又將其轉租出去。張女士發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通過了解調查發現,齊先生轉租出去是無效的,值得一提的是,張女士租給齊先生同樣也是無效的,最后判決張女士與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同時另行下達決定書對相關收益予以收繳。
滬律網溫馨提示:推行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了解決部分住房困難人群的措施,價格方面要比正常的商品房低很多,所以對購房、使用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出租經濟適用房更是損害了社會的公眾利益,是要受到法律懲罰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原本是想要維護自己權益的張女士,卻發現自己的權益是不合理的,讓人啼笑皆非。但是也從側面告訴我們,國家在給予特殊人群一些優惠政策的同時,也會有著相關的規定。社會有著自己的發展模式,但是公平的主題是一直不曾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