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賣了兩次,買家該如何維權呢?近日,周峰就遇到了這么一件鬧心的事,于是來到礦山集司法所咨詢。
周峰說,當日他與賣家趙成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全款。等到要去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周峰得知趙成竟然將房子又賣給了孫浩,而且過戶登記手續都已經辦好。周峰已經付了全款的房子還能再要回來嗎?
礦山集司法所解釋說,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至于該套房屋,如今孫浩與趙成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就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登記已經轉移給了孫浩。那么現在,孫浩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既然周峰已經與賣家趙成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付了全款,而趙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周峰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反而將房子賣給了別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周峰而言,可以向賣家趙成索賠。(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