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小區新房,每平方米居然只售3500元,這讓符明輝迫不及待就付款認購了,可是這房子沒拿到手,里面卻住進了一個同樣付款認購的“房主”,兩人在法庭上“搶房”,結果因違規,都落得個竹籃打水一場空。
21萬指標費買低價新房
2009年底,符明輝了解到,林楓手頭有一套單位分配認購的低價在建新房要出售,套內面積有127.45平方米,每平方米只要3500元。林楓提出要21萬元的指標費,符明輝答應了。
2009年12月22日,符明輝和林楓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約定符明輝先支付指標費19萬元,余款2萬元在主體工程封頂后支付;在支付 30%的預收款后,符明輝即可享有此房的產權及使用權。2012年11月31日,林楓出具一份《房屋移交書》,將此房移交給符明輝。
但實際上,林楓卻遲遲未將新房交予符明輝使用,于是2013年3月26日符明輝向法院起訴林楓。2013年6月17日,美蘭法院將房屋判給了符明輝。
突然冒出“房主”爭房
正當符明輝以為可以好好使用新房的時候,他竟被人告上了法庭,憑空冒出的楊莉莉自稱才是“房主”。
原來,2010年2月1日,林楓又將這套房屋賣給了楊莉莉。兩人簽訂一份《住房(期房)轉讓合同》。2011年12月31日,林楓正式與開發商簽訂《海口商品房買賣合同》,2012年9月3日,林楓領取了新房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房屋鑰匙,并將這些與《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件等交付給了楊莉莉。
楊莉莉在拿到鑰匙后,已經裝修入住新房。2013年7月,楊莉莉聽聞法院將房屋判給符明輝時,才得知林楓“一房兩賣”,遂于2013年9月30日提起訴訟。
兩買主購房落空
楊莉莉將林楓和符明輝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美蘭法院一審認為,符明輝與林楓未辦理房屋交付及過戶手續,所以楊莉莉與林楓簽訂的《住房(期房)轉讓合同》亦屬合法有效的合同。法院又將訟爭房屋判給了楊莉莉。符明輝不服判決上訴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去函征詢涉案房屋能否轉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7日復函稱該小區住房自購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海口中院認為,涉案房屋屬限價保障房,應遵守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定,雖然林楓分別與符明輝、楊莉莉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且在規定發布之前,但尚未履行完畢和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且違反政府規定,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予解除。最后,符明輝與楊莉莉對于房屋占有使用的主張都沒得到法院的支持。(林菲 符曉瑋)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保障房五年內不許買賣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內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進行回購;屆滿5年轉讓的,購房人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政府確定。市民私下簽訂轉讓保障性住房的合同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是合法有效的,但僅僅表明對房屋有債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提醒市民,切莫貪小便宜和動小聰明,購買不符合規定出售的保障性住房,雖然可以通過訴訟追索房款,但如果對方沒有財產是很難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