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胡某繼承了丈夫王某的房屋,并過戶到自己名下。后來,胡某將房屋賣給我,房管局審核后,為我頒發了房產證。但后來得知,遺囑公證書有瑕疵,王某繼子起訴后,法院認定該房屋為胡某與王某繼子共有,房管局便撤銷了房產證。請問:我能否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律師回答:房屋是否能夠要回取決于買房人是否屬于善意第三人。根據我國《物權法》中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如果買房人受讓該房屋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即購房者不知道賣房人是無處分權人,買房者購買房屋時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且依照法律規定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如上述三項條件同時具備,則買房人構成善意取得。
本案中,你從胡某處購得房屋,房屋產權僅登記在胡某的名下,你對王某繼 子的權利并不知情,并且你若已支付合理的買房費用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已經具備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要件,即你已經實際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王某繼子只能 向胡某要求賠償,無權要求你返還房屋。
買房人不屬于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如果受讓人不屬于上述善意第三人,那么您可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主張您丈夫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有權要求購房者返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