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師田x(化名)的業務益發繁忙。
12月2日,是根據深圳市自6月2日正式頒布實施的《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簡稱《決定》),深圳市違法建筑當事人申報的截止日期。
深圳正在為處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做前期普查登記工作。田x的業務之一就是為這些建筑的當事人可能產生的交易行為(如“合資合作開發”行為)做“律師見證”。
由于“小產權房”沒有產權,因此在深圳一些交易中都邀請律師提供見證服務,以增強法律效力。所謂“律師見證”就是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當事人在簽署類似的違建買賣合同時,被公證機關拒絕,只能希望第三方特別是律師能在場,并簽字蓋章。
“隨著深圳市司法局叫停深圳‘小產權房’購買中的‘律師見證’服務,‘律師見證’也有了變種。”田x透露,為了規避處罰,新的“見證”會走司法部門“叫停”的灰色空間地帶。
“一方面,規避對‘小產權房’交易做‘見證’,轉而對‘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做見證;另一方面,把見證時間推到司法機關下發《通知》之前。”
對此,11月16日深圳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楊副處長表示,9月司法局只是轉發深圳市政府有關《通知》,對“律師見證”做“建議性”、“提醒性”的提示。“司法局沒有立法權,不能對律師見證做特別的規定。”
而另一方面,自7月8日深圳正式啟動有關違建信息普查工作以來,按照深圳排出的時間表,違建信息普查期為期一年,普查期內將嚴防“搶建”,同時建立相應的信息數據庫。今年12月2日前將停止受理歷史遺留違建的申報。
在政府受理申報的同時,各建筑當事人也忙著為拿到房產證或者爭取多一點的政府賠償而想方設法。
“從法律效力來說,在中國律師見證仍屬于‘私證’,效力低于公證的證明力。但是在取不到公證的時候,交易雙方也會請律師做見證為自己撐腰”。田x表示。
“見證”流變
在司法局下發《通知》之前,田x就為深圳市“小產權房”交易做過見證。
9月16日,深圳市司法局下發《通知》叫停“律師見證”服務,并將對全市公證、律師機構為違法建筑銷售提供公證和律師見證服務情況進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
“律師見證業務的相關規范在國內行政、法律上還是空白。目前還只是律師協會對見證業務做過一些行業規范。”上述楊副處長表示。
對此,田x也表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購買”變身“合資合作建房”,“律師見證”也有了變種。
“名為合作,實為銷售”。田x坦言,為了不頂風“見證”,在“小產權房”購買雙方要求、同意的前提下,除了變換“見證”內容,也會把見證的時間推到深圳市司法局“叫停”律師見證“小產權房”購買的時間之前。
據本報記者掌握的一份《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顯示,四位“律師見證”委托人淡化了雙方交易的行為,轉為“合作投資開發”。同時作為條款之一,該合同約定,“如遇國家征用時,所得賠償款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所有;如政府有關部門對上述房地產收取其他費用時,應由四方支付。”
作為該合同的核心內容,此條款直指深圳市在接下來處理這一類“歷史違法建筑”中可能給予的“轉正”或者“賠償”。
根據《決定》中含金量最高的第六條——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筑,除未申報的外,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筑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后,按規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房地產證書。
“即使得不到房產證,能多拿一些政府補償也可以。”實際購買,在合同中轉為合資合作開發的李某向本報表示,深圳崗廈拆遷造就十個億萬富豪,要律師為“合資合作開發”做個見證,也只是想在和政府拆遷補償協議中,多一點“底氣”。
作為見證者,另一位做過此類“見證”的律師亦向本報記者表示,所做“見證”也沒有違反深圳市司法局的《通知》要求。
記者拿到的一份《律師見證書》顯示,“《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而見證的權限則包括:審查核實、證明委托人在《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上的簽名(打手指模)的自覺性和真實性;審查、見證委托人在該合同上簽名(打手指模)合法和有效性。
“如果雙方在購買房屋中是真實的,那這個合同本身是無效的。”田x坦言,經過律師認證的文件,雖然達不到公證書一般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的高度,但可信度比一般的文件要高,而且即使是違章建筑的買賣,法院在審理時往往也會根據案情,本著尊重事實的原則審理,而不是一概否認這些協議的合法性,因此這也是小產權房交易當事人熱衷找律師見證的根本原因。
田x認為,如果擅自私下認證的話,可能面臨深圳市司法局的處罰。他也指出,《通知》對違建的交易構成了一定影響,但不是決定性的。打擊小產權房還是需要政府對違建采取拆除等強制措施。即使律師見證這一環節缺失,在市場需求推動之下,買賣小產權房的活動也不會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