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明確指出,深圳小產權房轉正屬媒體誤讀,政府必須堅決制止,妥善處理小產權房問題。
這是國土資源部專題聽取深圳市政府、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對深圳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有關情況的匯報時指出的。深圳市人大作出的《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歷史遺留各類違法建筑的依法處理作出了一系列原則規(guī)定,《決定》處理的是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筑,這與其他地區(qū)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違規(guī)違法建設的向社會公眾租售的“小產權房”有本質的區(qū)別。有關媒體報道深圳將發(fā)首個“小產權房”準生證,是對《決定》的誤讀。
針對社會上關注的“小產權房”問題,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小產權房”是一個模糊的、不準確的概念,實質是無產權違法建筑,它不僅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管理的法律,也是違反相關政策的。對此類問題,不僅法律是禁止的,而且針對各地出現的“小產權房”問題,從1999年到2008年,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明確規(guī)定,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fā),城鎮(zhèn)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并要求各地堅決制止,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