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小產權的性質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也就是說,只有國有土地才可用于商品房開發建設,開發商在履行合法開發立項手續后,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按規定上交給國家土地出讓金和使用稅(費),再由國家發給開發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這樣的商品房稱為大產權房。如果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則必須先經過法定程序將農村土地收歸國有,然后再行出讓,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形式進行開發建設。未履行上述程序而直接進行開發的房屋,因其并沒有經過國家房管部門的許可,自然無從頒發產權證,這種房屋被稱為小產權房。小產權與大產權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包含有土地使用權,大產權房屋具備完全產權,包括房產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小產權即不完全產權,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
房屋小產權的最新政策
國土資源部再次嚴厲地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并要求各地堅決制止、依法嚴肅查處。
的確,小產權房得不到現有法律體系的支持是一個基本的事實。而小產權房與商品房巨大的價格落差,造就了其廣闊的市場需求,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現有的住房供應體系不能全面滿足民眾住房需求的情況下,小產權房的出現,應該說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對管理部門來說,小產權房事實上部分承擔了理應由政府承擔的住房保障責任。而對于農民來說,出售或出租小產權房,可以獲得比種植更高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小產權房的出現,對政府、購房者和農民來說,其實是一個多贏的結果。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滿足民眾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則應該是有助于政策目的的實現。就此觀之,小產權房就是一個政策目標與政策手段高度一致的舉措,可怎么就違法了呢?這真是一個吊詭的問題。
中國未來要解決的最大難題,是8億農民的致富問題。守著一畝三分的薄地,農民是不可能致富的。讓農民進城,融入現代化的社會分工體系,是農民致富的唯一途徑。農民進城,有兩個選擇,一是打工,二是當個小老板“自主創業”。在農民工相對過剩的大背景下,缺乏基本勞動技能的農民工,一來或打工無門,二來即便能找到工作也收入微薄。如果能引導農民工去自主創業,就既可以減少勞動力市場上的農民工供給、從而提高其工資水平;又可以拓寬農民工的生存渠道,而創業成功的農民企業家還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正是基于這一點,鼓勵自主創業是目前的一項重要政策。
可是,農民的創業資本從哪里來呢?從金融途徑獲得資金對農民來說非常的困難,那么只剩下讓農民利用自己的資源來自主融資這一個辦法了。農民的資源,說到底也就是一點薄地和一棟破房子。可目前土地的流轉仍未真正放開,現在又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這就導致農民這點可憐的資源事實上不能發揮任何經濟的作用。因此,現有的法規政策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既鼓勵農民創業、又堵住了農民創業資金的來源。
探討小產權房的解決途徑,應該謀求維持多贏的利益格局。把小產權房強制拆除,是不符合這個原則的。把責任全部推給農民或購房者,是不客觀的。小產權房的建造和買賣,皆是在陽光下進行的。當初管理部門為什么不馬上禁止呢?
在現有的法律體系沒有改變之前,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下不為例,既往不咎。在技術上可以探討設計一些務實的模式,比如將原來的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變更為長期租賃合同,并允許租戶轉租,或許是一個方方面面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