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以上二個法條是對集體土地流轉的禁止及限制,并未對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進行轉讓進行禁止和限制。法律及行政法規并沒有禁止小產權房屋買賣的明確規定。
對于小產權房要進行區分,如果經過規劃部門規劃,主要為舊村改造項目的小產權房,該房屋具備合法性,出賣該房屋的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未經行政部門許可或部分許可,系經出賣人私自建造,則為違章建筑,依法應予拆除,不得買賣,應認定為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