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產權房工程款償還巨額欠款、將未獲批建房的宅基地作抵押騙取他人出資合伙建小產權房,在房屋建設過程中,將無權處置的小產權房以重復預售的手段騙取221.55萬元購房預付款和合伙建房款后逃匿。日前,經安源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萬元。
丁某與孫某系同學關系,并且欠了孫某56萬元的借款。為沖抵該筆巨額欠款,孫某與丁某經協商分別在2008年、2010年各簽訂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丁某以包工包料形式為孫某通過非正當渠道取得的一宅基地承建兩棟房屋。2011年2月,丁某以其位于開發區的自家宅基地作抵押向廖某借款40萬元。同年3月,李某與丁某簽訂協議在該宅基地上合伙建房。李某按照協議約定,先行出資40萬元幫丁某歸還廖某的借款從而解除抵押。丁某從廖某處贖回偽造的《萍開危改045號萍鄉市經濟開發區村民危舊房改造建設施工通知單》后,將該通知單轉交給李某作為抵押。3月25日,丁某與余某簽訂協議,將該宅基地工程發包給余某。2011年4月至9月,李某按照協議約定根據工程進度先后5次向丁某支付工程款共計30萬元。丁某除向余某支付8萬元工程款外,其余22萬元被其用于償還借款、賭博等揮霍一空,房屋建至第二層即停工。
在上述三棟房屋建設過程中,丁某在明知自己沒有實際交房能力的情況下,未經孫某、李某同意,將自己無權處置的房屋售予他人,隱瞞事實真相,采取簽訂購房合同、重復預售、房屋置換等方式騙取10余名受害人購房預付款151.55萬元,騙取受害人李某合伙建房款70萬元。丁某將受害人手中收到的巨額購房預付款和合伙建房款用于個人賭博。隨著交房日期的臨近,丁某既無法將房子交付給購房人使用,也沒有能力將購房款和合伙建房款退還給受害人。丁某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之下,選擇了逃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