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有人認為,允許小產權房轉正并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在集體所有制下,也有委托——代理而來的非正當利益問題。
周其仁:我認為“小產權房”的叫法,嚴格推敲并不準確,也沒有多少道理,因為不符合法治精神。像當年把離開農村的農民叫成“盲流”一樣,還帶有一種歧視甚至侮辱的意味。
所謂“小產權房”——姑且這么叫——一般指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出租和出售的住宅,在這一名詞背后,反映的是一個社會成員的權利問題。大家想想,誰 “小”、誰“大”?國家、政府手里的地可以合法轉讓,農民的地憑什么就不能呢?非得把人家土地轉讓權剝奪,然后變成政府的轉讓權嗎?
這種模式顯然不合理,但其形成卻有著歷史原因,因而一下子完全去掉也做不到。現在的基本方針是,逐步收縮范圍,擴大農地入市的比重,應當肯定這個思路,而不是去炒作什么小產權大產權。現實可行的路徑,是“逐步收縮征地規模、探索農地農房入市”。為此,一手實施“先行先試”的主動改革,一手從各地農地農房入市的實際經驗中提取政策和法律元素。兩相結合,正有望勾畫出城市化“新土改”路線圖。
中國證券報:還有人認為,允許小產權房的存在是一種不公平?
周其仁:先講合法不合法。須知,所謂“小產權房”并不違法,我翻了半天,發現1988年憲法沒有講,當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沒有講,后面有一些法提到了,但和憲法違背。正本清源,請大家先回到1988憲法修正案的立場上來。
至于公平不公平,取決于人們怎么看。農民有房可賣、居民有錢可買,雙方協議成交,有什么不公平?小產權房價格固然便宜,但位置、建筑質量、維修、物業管理等一般都沒有“大產權房”那么健全,要提心吊膽,還不能按揭貸款,這些因素會體現在價格中了。也有人說“小產權房”沒有上繳有關稅費,但很多案例不是人家不交,而是政府不收。無非是想維系土地的獨家行政壟斷,否定農民交易土地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