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表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國土資源部有關新聞負責人也向《第一財經日報》明確表態,“只知道有國家產權證的房子,不知道有所謂的‘小產權房’。”
建設部發言人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
據了解,各地熱銷中的 “小產權房”,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并沒有國家房管部門的蓋章,沒有國家所發的產權證。同時,“小產權房”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或拆遷以及出現房產糾紛,購房者將缺少法律支持。
小產權房能落戶嗎
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法律規定只有四種情況:一是農民的宅基地,二是農村公共設施的用地,三是農村興辦的村辦企業或者聯營企業,四是根據擔保法,使用農村集體用地抵押權實現的時候可以允許。除此以外,都是現行法律不允許的。
由于“小產權房”不是依照國家規定建造的,購買此類房屋的人的利益也將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山東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李鐵崗說,“小產權房”就像非法生育的孩子,已經出生了,總不能一下子掐死。合理的辦法是補交罰款,給予落戶。
小產權房如何落戶解答
“一拆了之,勞民傷財。有的人已購買入住多年,一下子拆除掉他們住哪里,會帶來不穩定因素!”一名村干部的一番牢騷話很具代表性。
南京市國土局副局長丁和庚說,“小產權房”歷史成因復雜,有些有合理的因素在其中,對小產權房的處理要謹慎。目前的處理有兩種方式:對于符合土地規劃的已建小產權房,按規補辦手續,將集體土地轉換為國有土地,將可得到產權證和土地證。否則仍舊屬于不合法。對于不符合土地規劃的小產權房,土地性質不進行轉換。
長三角一名城建官員解釋說,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土地分國有和集體兩類,國有土地能夠進入交易市場,通過拍賣后體現價值。而農村集體土地不能進入土地市場,必須先轉變用途,變為國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后,小產權房也就可以辦理落戶手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