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又稱鄉產房、村產房、使用權房。房屋產權證,按國家相關規定,當由房管部門統一發放,是包括產權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完全產權。那么小產權房有哪些特征呢,小產權房能否合法轉讓呢?
一、小產權房的特征
1、從價格看,鄉產權房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
2、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3、從買賣手續看,沒有繳納商品房買賣的契稅。從使用成本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采暖費便宜。
4、從物業管理看,由鄉政府指定的開發商成立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服務管理水平不是很高。有些單位自籌資金建的房子,也是小產權。
二、小產權房能否合法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的法律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也一律不批準。
為什么法律會有如此規定呢?這一方面是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是村民對集體土地享有的使用權,而土地的所有權仍歸村集體享有,因此,就村民個人而言其是不能處分該土地的。另一方面是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本集體成員在集體內享有的一種社員權,而其作為社員其是不能將該項權利轉讓于他人的。而作為一種社員權是不能由集體成員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而由小鎮政府所頒發的產權證書是無效的,并不能證明房屋產權。因為小鎮政府并非我國法律規定的房屋產權頒證機關,其是不具有頒證資格的,所以其行為是無效的。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產權是以登記為原則的,未經登記的其產權是不能得到法律認可的。而小產權房在小(鎮)政府或村委會所辦理的轉讓手續同樣是不能得到法律承認的。但這并不是說小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
由此可見,小產權房不是不可以轉讓,而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因此,作為農村集體以外的公民購買小產權房的行為是不能為法律認可的,其行為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