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表態:土地改革不是小產權房轉正,同時建議對小產權房進行分類處理。
什么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小產權房治理需大智慧,“轉正”工作要分而治之
小產權房治理工作關系到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成敗,在大量農戶涌入城市的背景下,如何滿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是一個嚴峻問題。小產權房有助于改善城市住房的社會價值已得到多數人承認,因此對其治理工作也要分而治之,做到合法、合理、更合情。
對于新建小產權房應嚴格控制,依法排查,從用地審批到建設、銷售等多環節入手,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而對于已經被住戶持有的小產權房,治理更需智慧。藍皮書建議,自留地上的農村房屋(須符合安全和居住使用要求)同城市房屋一樣可以自由買賣或出租,非自留地上的農村房屋不能買賣或出租,只能自用。
同時,應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或租賃自留地上符合安全和居住使用要求的房屋。專家學者主張將小產權房納入經濟適用房或者保障房體系,建議在符合土地用途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使大部分小產權房合法化、規范化,以促進城鎮化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小產權房購買風險
(一)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三)房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四)監管缺位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