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婚后取得產權的“房改房”的所有權歸屬
所屬欄目:疑案評析時間:2009-01-07 研究室徐秀麗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白某與程某2001年11月28日登記結婚,2006年7月27日生育一子。白某系初婚,程某系再婚。婚后因經濟及家庭瑣事問題產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白某于2007年3月起訴離婚,要求孩子的撫養權以及婚后住房歸其所有。
被告程某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但是在財產分割問題上,他認為,他們婚后的住房是其父婚前因舊房拆遷得到的承租房,后來遇上房改,這套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就歸屬他家了。產權證是在婚后拿到的,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是程某,但房改在婚前已經發生了,該房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該房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但原告可繼續居住。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后缺乏感情交流,不能妥善處理夫妻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對于原告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財產依法分割。婚后住房雖系婚后取得經濟適用房產權,但房改在被告婚前已經存在,不能認定為夫妻婚后財產。現被告同意原告繼續居住本院不持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白某與程某離婚。二、孩子由白某撫養,程某自2007年4月始每月給付撫養費四百元,至孩子十八周歲止。三、婚后住房由白某居住至其再婚止。四、婚后家庭財產歸白某所有。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補充查明了雙方婚后未支付購房款項的事實,維持原判。
三、分歧意見
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證書即房產證是在婚后拿到的,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房屋的產權應是婚后取得,因此該房產應認定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的產權雖系婚后取得,但房改在婚前已存在,且雙方在婚后未支付購房款項,因此應認定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四、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取得產權的“房改房”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婚后共同財產?這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界定,并明確房屋產權登記與房屋所有權歸屬的關系。
(一)夫妻共同財產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夫妻財產制主要包括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兩種。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夫妻財產的歸屬則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或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等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了界定,對與房屋產權歸屬相關的問題也進行了具體規定,如《婚姻法解釋(二)》第19~22條。這些規定成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房屋產權類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的具體依據和標準。但仍有一些發生于婚姻關系生效前后的房產權屬變更情形沒有涵蓋其中,如本案的爭議焦點即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取得產權的“房改房”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對這一問題,目前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具體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是可以比照近似條文或依據《婚姻法》的立法旨意加以判斷。
1.比照近似條文。《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規定是對“一方婚前承租”的情況下房屋產權歸屬的處理意見。本案事實與此規定有相似之處,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因此本案可比照此條文進行判斷。在此意見中,夫妻雙方是否在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了購房款項,是最終認定該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要件。而這個要件在本案中是不具備的,由此可推定本案中的爭議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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