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建造房屋婚后共同還債,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
栓柱為了結婚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三間平房。因資金不足,當時向親戚朋友借款3萬元。新房建成后,栓柱和小芳結了婚,婚后初期雙方恩恩愛愛,共同搞起了肉兔養殖,并在三年內用養殖所得償還了3萬元的借款。然而由于小芳不能生育,倆人感情逐漸破裂而面臨離婚。由于雙方積累的財產大部分用來償還了債務,故小芳要求與拴柱平分房屋,而栓柱拒不同意。
問題:小芳是否有權分割該套房屋?
房產律師解答:
該房屋是栓柱個人婚前自建所得,故系其個人婚前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小芳無權分割該套房屋。但是,栓柱和小芳婚后通過共同勞動所取得的養殖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雙方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了栓柱建房所欠下的個人婚前債務,因此,栓柱在取得房產的同時應返還小芳15000元。
對于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結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只能判歸婚前建造的一方所有。如果建房的部分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按照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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