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房產法律專家各抒己見
背景分析:近兩年,隨著本市房價穩步上升,不少市民手中的房屋都升值了一二十萬元,甚至更多。另一方面,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較大調整。這兩個因素使得“離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這類糾紛越來越多。對這個問題,不僅市民理解不一,就連本市各區縣法院的判決和法律專家的意見也不盡相同。為此,記者走訪了滬上幾位房產法律專家,請他們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典型案例:2002年初,劉先生與馬小姐喜結良緣。當初為準備結婚,劉先生在2001年通過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用作新房。在2001年底拿到的房產證上,僅有劉先生一個人的名字。婚后,劉先生與李小姐共同還貸。之后,兩人因種種原因,感情破裂,最終于2003年年底離婚。在離婚過程中,雙方為房屋的分割發生糾紛。李小姐認為,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而且要考慮到房子的增值情況。劉先生卻認為,房屋是他一個人買的,所以李小姐無權要求分房子。
各方觀點:中建律師事務所姚遠律師:婚前個人所購房屋,婚后不屬夫妻共同財產。與以前根據結婚年限確定婚前個人所有房屋是否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同的是,我國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據此,姚律師說,由于房屋是劉先生在婚前購買的,而且房產證上也僅有他一個人的名字,因此那套房屋是劉先生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馬小姐當然無權要求房子一人一半。但馬小姐提到,在和劉先生結婚兩年間,她也參與了償還購房貸款。如今房屋升值,她應當有權享有部分房子增值的收益。對這個問題,有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
君悅律師事務所劉正東律師:馬小姐的說法有道理,她有權要求分享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劉律師說,既然馬小姐和劉先生婚后共同償還購房貸款,那么房屋有一部分就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那套房子原來值50萬元,兩年間,兩人共還了10萬元貸款,那么房屋有五分之一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經有關部門評估已經增值10萬元,那么其中應當有2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李小姐有權分享1萬元的房屋增值收益。
德尚律師事務所張峰律師:馬小姐無權要求分享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張律師說,劉先生的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從法律關系上說,這是個物權關系,因此房屋增值也屬于物權關系。同時,房屋增值只是可能的收益,在房屋轉讓前并不能得到確認。至于劉先生和馬小姐共同償還的購房貸款,張律師認為那是債權法律關系,兩人離婚后,只應當對共同已償還的貸款進行分割。若兩年已經還了10萬元,那么李小姐只能分得5萬元,無權要求分享房屋目前潛在增值的10萬元。
智恒房產許海波:與上述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不同的是,許海波認為,馬小姐是否有權分割房屋增值部分,關鍵要看馬小姐和劉先生的共同還貸或其他共同勞務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是,那么馬小姐有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兩人通過對房屋裝修使房屋增值就是典型情況。如果房屋增值是純自然的原因,與共同還貸或兩人的共同勞務無關,則馬小姐無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專家提醒:要避免上述矛盾,有兩條途徑值得市民考慮。一條途徑是在結婚后,把夫妻雙方的名字均寫到房產證上。這樣一來,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萬一發生離婚,雙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產證上增加名字,雙方到交易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即可。另一條途徑是,結婚前,雙方對房屋做個婚前個人財產公證,明確房屋歸某一方所有,因房屋發生的債務、收益與另一方無關。記者楊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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