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岳先生和張女士結婚后想在回龍觀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因倆人都不是北京戶口,不具備購房資格,并以北京的朋友常某的名義買下了房屋。倆人入住新房后不久,該經濟適用房的產權證也辦理到了常某的名下。5年后岳、張倆人感情破裂,面臨離婚。
爭議焦點:該套房產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只要常某和岳、張夫妻對該房產的權屬均無爭議,則該房產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就房產的歸屬做出約定,并取得常某的簽字認可,然后由取得房產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在常某出具書面證明的情況下,如果夫妻倆不能就房屋的歸屬達成一致,則可以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請求對該房產一并做出處理。
特別提示:
由于房產證登記在常某的名下,因此,在未取得常某書面認可的情況下,岳、張倆人是不能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這種情況下,法院也是不會將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的。
在常某認可房產為岳、張倆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岳、張可以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由于岳、張倆人均不具有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因此,在房產從常某名下過戶到岳、張其中一方的名下時,除了要繳納各項稅費外,還應按照北京市的規定交納房屋價格10%的綜合地價款。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