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馮某與張某2000年5月經人介紹結婚,2002年2月夫妻雙方向建設銀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房屋總價款50萬元的30%,其余35萬元貸款分10年向銀行支付完畢。房屋產權證登記的是男方馮某一個人的名字。購房后,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按揭貨款的按月還款義務。2004年4月,馮某向區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主張房屋的所有權。截至2004年3月,雙方已還房貸款10萬元(含利息2萬元),還有約36萬元的房屋本息貸款未償還。
推薦閱讀:
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離婚財產分割中需注意事項
由于馮某主張房屋的所有權,經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雙方爭議房產時值60萬元。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本案爭議房產歸馮某所有;馮某向張某支付13.8萬元作為補償。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房產增值基數(15萬+8萬)×房產增值率(60萬/50萬)}÷2 =13.8萬。
點評:
1、按揭貸款所得房產離婚時是否可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司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就本案而言,房屋所有權已經取得,且雙方對房屋產權歸屬沒有太多爭議,只是補償數額多少問題。盡管房產已抵押給貸款銀行,但所有權并未實際轉移。因此,按揭所得房產可以分割,只不過表現形式為現金補償而已。退一步講,若法院判決歸一方使用,待房貸償還完畢后再分割房產,則對于沒有房屋使用權的另一方是極不公平的,且實際操作執行也十分困難。
2.按揭貸款所得房產怎樣分割才能體現公平。《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時按揭貸款取得的房產如何分割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最基本的公平原則,應當對沒有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就本案而言,房產首付款、已還銀行貸款本金和離婚時已付房款所占房產比例的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應當等量分配。至于本案中已還銀行的2萬元利息,屬于已還貸本金產生的孳息,是貸款銀行賺取的利潤,與房屋增值沒有任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