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隱匿轉移財產怎么辦(防范與處理方式)
當一方提出離婚時,分割財產成為必然,而一方采用隱匿、轉移財產的辦法損害對方、成全自己就成為可能。那么,隱匿、轉移財產都有哪些方式和手段?又該如何應對這種損人害已的行為呢?
(一)隱匿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在案件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方式及對策
1、銀行存款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離婚訴訟前,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中,庭審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
根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本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于隱匿轉移存款問題的解決,相對較為復雜,難度較大。但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離婚問題、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查詢,可以很好地保護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如果能夠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將使查詢變得簡單有效。
(2)將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卻稱該款已用于日常開支,這也是離婚時某一方常采用的隱匿、轉移財產的方法。
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當對方取走存款并稱,可考慮用一方或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的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采信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全部或大部分消費的說法。因此,提供日常開銷的相關證據是較易為法院認可的一種方法。
2、不動產隱匿轉移的方式及對策
(1)隱匿不動產
個別當事人在離婚之前,就已經秘密購買了另處不動產。為使該房產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離婚時一般采取隱瞞的策略。
當夫妻感情不和時,就應當敏感地對待對方的行為,收集并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以查詢夫妻共同房產。
(2)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產權證》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況下,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采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雖然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的整個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可以查詢,但是固定資產變成了現金,受損一方總是難以追回房款的。
當發現對方有這種轉移財產的可能時,可以及時起訴,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去進行登記并要求不得予以過戶,這樣較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一般較易發生在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之下。在此種情形下,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