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如果不動產已經登記在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就該房屋歸屬問題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判決歸房屋產權登記方所有,為還完的貸款也歸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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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