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處理離婚后公房承租權怎么分的問題時,除了根據承租權歸屬的相關情況外,還有以下考慮衡量的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一方。
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房子判給帶孩子一方較為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
3、照顧身體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生活困難標準主要是指雙方收入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參考其他因素酌情考慮。
4、照顧無過錯一方。
比如,一方有婚外情,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或是有不良嗜好,或是道德品質敗壞等。
5、征求房管單位的相關意見
具有實際操作意義,即可行性。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