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與丈夫婚后生有一女,今年12歲。5年前,我們以女兒的名義買了一套學區房。而今,我與丈夫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但就該套房的處理產生爭執。我認為女兒隨我生活,房子自然應當歸我,丈夫則認為女兒根本沒有能力購房,房屋實際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
請問: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嗎?
律師回復: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房屋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房屋的產權以房產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你們夫妻出資以女兒的名義買房,意味著父母的贈與。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就包含著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已經成立。
因此,你們的女兒是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睹穹ㄍ▌t》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據此,作為女兒監護人的你們不能隨意處分女兒的這套房屋,除非為了女兒的利益。而你們離婚并不是為了女兒的利益,也就無權處分即分割該房產。你說女兒隨你生活,房子自然應當歸你,這也不對。你只能代表女兒對該房產行使管理權,而不能擅自處分該套房屋。值得提示的是:父母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旦出于某種原因需要轉讓該房產或者是想用該房產抵押貸款等,都會遇到麻煩。因為房產是未成年子女的,要想轉讓或者處分,必須經過公證部門的公證或者經法院判決允許監護人處分孩子的財產。